4月17日,越南政府總理日前簽發關于在越南發展太陽能發電項目鼓勵機制的第11/2017/NQ-ttg號決定。 越南政府將對構成太陽能項目固定資產的進口貨物進行免稅。 太陽能發電項目、輸便電項目所占土地可減免土地和水域的使用費、租賃費。 同時規定,購電方有責任以2086越盾/KWH(約9.35美分/KWH)的價格全額購買已連網的太陽能發電站所生產的全部電力。 電力售價將根據越盾與美元匯率的變動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