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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能專委會發起可再生能源行業首個集體法律維權案例 |
(時間:2016-4-1 9:17:07) |
3月31日舉辦的棄風限電問題專題研討會上,中國可再生能源行業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風能專委會”)秘書長秦海巖透露,風能專委會已發起可再生能源行業首個集體法律維權案例。 秦海巖介紹,自去年以來,一些地方部門出臺的有些可再生能源規定,令原本嚴重的棄風問題惡化和復雜化,例如云南要求風電拿出60%的收益補償火電。 金諾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紅楠分析,這些地方部門出臺的文件涉嫌違反了《可再生能源法》、《合同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人調配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7)44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等法律或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 “我們已經于3月25日向云南、新疆和甘肅等有關部門提起申請信息公開,并視事態發展情況決定是否采取進一步法律行動。”李紅楠介紹。 三個地方案例 風能專委會挑選了三個地方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案例。 第一個案例是2015年11月的《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關于下發2015年11月和12月風電火電清潔能源置換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314號文件)提出,當云南省的火電廠發電量小于分配給他們的計劃電量時,水電企業和風電企業要按一定置換比例,將水電企業和風電企業的電費收入,按國家批復火電電價的60%支付給火電企業。 對此,李紅楠分析,這個規范性文件沒有上位法的法律依據。根據2010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法制政府建設的意見》,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據,不允許變相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 “根據電改的精神,可再生能源應該優先發展,怎么能反過來去補償火電企業呢?所以也違反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全額保障收購法律制度和相關電改文件的規定。”李紅楠分析。 第二個案例是國網新疆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去年12月下發的《關于控制新能源場站出力的業務通知》提出,用電負荷已無法滿足新能源消納需求,新能源已無消納空間,要求省內部分新能源電站停止發電。仍繼續發電的新能源電站,具備了外送指標還要參與自備電廠替代交易,上網的電要補貼給自備電廠0.2~0.25元/千瓦時。 李紅楠解釋,發電企業已經與電網公司簽了購電合同,但是根據這一通知,在購電合同尚未完成時企業就要被迫停止發電,電網違反了《合同法》第107條。 “電力調度中心不僅是電網企業的一個部門,而且還承擔了電力主管機關的部分行政職能。從行政機關的角度來看,《通知》的出臺也沒有上位法的依據。”李紅楠分析。 第三個案例是甘肅發改委、工信委、能源監管辦等在2015年11月份先后發布的《關于甘肅省2016年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實施細則》和《組織實施2016年直購電工作的通知》提出,讓新能源企業參與直供電交易。 甘肅省2015年度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直接交易結果顯示,成交電價約為每千瓦時0.12~0.316元不等。這已經遠遠低于甘肅風電的兩類資源區的標桿電價每千瓦時0.52元和0.56元,換句話說,新能源企業的電價被變相打折。 李紅楠分析,這明顯違反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全額保障收購法律制度及相關電改文件的規定。 已申請信息公開 針對上述三個案例,風能專委會已經采取了法律維權措施。 “在3月25日,我們已經向三地有關部門申請了信息公開。”李紅楠介紹,其中,針對云南,主要是向當地工信委申請文件的法律依據和執行情況;針對新疆,主要是向當地經信委和監管辦申請文件的法律依據和暫停新能源廠站的情況;針對甘肅,主要是向當地發改委、工信委和電力公司申請可再生能源的電量計劃以及調度方向的信息公開。 李紅楠介紹,如果對方予以回復的話,將在完善證據的基礎上提起行政復議;如果對方不予回復的話,將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 秦海巖表示,希望據此推動真正將《可再生能源法》所確立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原則,以及基于此出臺的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文件落到實處,以可再生能源電力為核心構建面向未來的電力系統。 “我們也提醒地方政府和電網公司依法行政,杜絕亂作為的行為,敦促相關政府部門回歸到依法行政的道路上,最終從思想上充分認識到當前發展包括風電在內的可再生能源的重大戰略意義。”秦海巖指出,我們鼓勵企業努力通過法律途徑減少和避免因其他機構違法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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