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發改委制定的《甘肅省光伏扶貧實施細則》經省政府同意印發實施。該《實施細則》提出,縣級政府可統籌包括各級財政資金以及省上安排的省級專項補助資金等用于支持各地光伏扶貧項目建設。
《實施細則》明確,全省光伏扶貧對象為列入國家光伏扶貧實施范圍的建檔立卡貧困村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深度貧困地區和弱勞動能力貧困人口優先扶持。
《實施細則》明確,光伏扶貧電站由各地根據財力可能籌措資金建設,不得負債建設,企業不得投資入股。在有條件的地區,鼓勵采取農光、牧光、漁光等復合方式實施項目,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扶貧效益。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規模根據幫扶的貧困戶數量按戶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過7千瓦,單個電站規模原則上不超過300千瓦,具備就近接入和消納條件的可放寬至500千瓦。村級聯建電站外送線路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建設規模不超過6000千瓦。
《實施細則》提出,縣級政府可統籌包括各級財政資金以及東西協作、定點幫扶、社會捐贈資金、省上安排的省級專項補助資金等用于支持各地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在安排省級補助資金時,對深度貧困地區予以傾斜支持。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的建設場址所用土地不得屬于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的征收范圍,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所有中央、省、市、縣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70%以上的整合涉農資金都要安排用于建檔立卡貧困戶到戶到人扶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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